【关键词】
认罪认罚 速裁程序 办案流程 危险驾驶
【要旨】
实践当中,基层院办理的案件中有较多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案件,该类案件以危险驾驶案居多,对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能大幅度节约检察官的办案时间,体现繁简分流的益处,提高办案效率。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
2018年6月29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万环西路下横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经过与结果】
一、审查起诉具体流程
承办检察官接到案卷材料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审查卷宗,确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各项主要证据具备,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拟定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初步制作认罪认罚材料,预计在7日内提起公诉。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检察院接受讯问。根据排班表,司法局指派值班律师于同日到场见证具结。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讯问并记录,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行为,并对其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随案移送法院。
二、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
审查终结后,认定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与前述没有变化,承办检察官即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直接写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将卷宗材料、起诉书、具结书、证据开示等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立案后书面通知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承办检察官考虑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案情简单、适用速裁程序,不再制作庭审预案。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人不再进行法庭讯问,概括出示了证据种类及证明内容。被告人对出示证据无异议。法庭不再组织辩论,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指导意义】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均是在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证据开示及具结签认,故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与法院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不再讯问被告人、不再进行详细的证据举证,速裁案件庭审时间压缩到10分钟,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率为100%。我院最快一起案件从本院受理案件到法院一审宣判,仅用了2天时间。
【评选奖项】
2019年12月,入选广州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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