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噪音扰民等生态环境侵权的情形,不仅可以依法维权,而且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要求作出诉前禁止令。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就作出了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并且通过法院的介入调解,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那么,什么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诉前禁止令?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诉前禁止令呢?
诉前禁止令属于行为保全
“诉前禁止令”从法律性质来看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行为保全”。
潘轶:针对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诉前禁止令”,从法律性质来看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行为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
作出禁止令的考量因素
审查判断作出禁止令时,需要具备“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
和晓科: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审查判断作出禁止令时,需要具备“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这一基本条件。
具体来看,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等。
为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设置了担保责任: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
一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
二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三是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是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禁止令申请,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
情况紧急无法询问或者现场勘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意见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禁止令。
根据相关报道,在广州的这起案件中,法官就亲自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为准确测量噪音分贝,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提供了人员和技术支持。最后综合相关情况,法官发出了诉前禁止令。
违反禁止令面临处罚
对于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晓茂:对于禁止令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一是第6条、第10条规定了询问、勘查、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诉讼权利。二是第7条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三是第11条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当然,生效的禁止令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诉讼参与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背景
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还“静”于民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广州市因新冠疫情防控暂停中小学线下学习、学生居家学习期间,一名居民持续播放“荒山野鬼”古怪吼叫声。经行政部门干预无效,受影响的学生家长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出诉前禁止令,法院在24小时内向其发出“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生活安宁。这是自今年初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来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
案件当事人王先生一家自2018年12月起,发现其居住的302房中经常传出内容为“荒山野鬼”的“吼叫”。该声音每天于8时45分至12时和15时30分至22时不间断重复。后经调查得知,吼叫声是102房李先生因与其他邻居产生纠纷制造的。噪声引发周围居民投诉,街道办和居委会等多次主持调解,但由于噪声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李先生参与调解后仍继续播放。
2022年4月11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广州市全市中小学自4月11日起暂停线下教学,改为线上教学,于是王先生正在上小学的女儿依照相关规定居家线上学习。然而,李先生制造的噪声严重影响了王先生女儿的学习质量。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22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要求李先生停止制造噪声。
收到申请后,经办该案的董广绪法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102房现无人居住,李先生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经海珠区生态环境局监测,该声音在申请人302房内为36分贝,但可清晰听到;在202房内为46分贝;在101房内为57分贝。由于该噪声并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故相关执法部门无法予以处罚。
海珠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王先生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及小孩学习,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王先生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据此,海珠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裁定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并发出禁止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先生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作出禁止令后,经办法官董广绪多次尝试和李先生取得联系,终于有了结果。电话中,董法官向李先生说明了拒不执行诉前禁止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等后果。李先生也在电话中承认制造噪声并表示愿意停止该行为。
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据经办法官询问了解,李先生最初在房内卫生间对着墙面安装录音播放装备的原因在于和邻居赵先生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赵先生听力很差并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殃及了其他邻居。
李先生称两家的矛盾来源于101房的赵先生在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雨棚,严重影响了自家102房的通风采光。而赵先生则坚持认为门前土地归其所有,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且其搭建雨棚是因为李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对着101房大门,侵犯其隐私。双方僵持不下,经过街道、居委等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
最后经法官和调解员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劝说和辨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拆除摄像头,赵先生拆除雨棚。
至此,困扰邻里多年的噪声问题得到解决,被申请人背后的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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