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思百科首页
  2. 法律文书

诈骗案共同犯罪怎么界定(有关共同诈骗罪认定标准)

一、 诈骗罪 共同犯罪 的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诈骗罪的 犯罪主体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诈骗罪中 犯罪嫌疑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 财务 ,故意实施 犯罪行为 。

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 欺诈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 诈骗 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

诈骗案共同犯罪怎么界定(有关共同诈骗罪认定标准) 第2张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 刑法 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2、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 数额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 互联网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 残疾人 、 老年人 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诈骗罪的犯罪认定

1、与 借贷 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 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 收条 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 借贷纠纷 ,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 企业 ,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 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 招摇撞骗罪 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 集资诈骗罪 、 贷款诈骗罪 、 金融 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ngola@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4baike.com/n/8510.html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