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直以来都是各过各的,离婚时为什么不能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为婚姻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财产分配。仅口头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
二、有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我的财产就安全了吗?
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不知情的第三方是无效的。
因此,一旦官司上身,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是明知的(或证明该债务为非因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才能要求以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做公证才有效吗?
事实上,公证不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双方书面约定婚内财产的分配,即视为有效。
当然,公证也并非全无价值。公证能更能保证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一是公证员会初步审核协议内容,保证内容合法有效;二是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强化其法律效力。
未经公证的协议,对方可以以“非本人签署”、“日期存在倒签”、“协议内容被篡改”等理由进行抗辩,因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法院无法判断协议真实性,可能需要对签名、协议签署时间等情况进行鉴定。但经过公证的协议,法院则会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程序,直接认定协议真实有效。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内容与上述一致,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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