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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例分析(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例分析(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第2张

要生育孩子,双方就得有组成完整家庭的必要担当。否则,等孩子出生后再争夺孩子的爱,对孩子来说,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浮世绘

耿先生与秦女士同为广州某公司职员。两人相爱后,2007年非婚生女儿小美(化名)在香港出生。由于耿先生在香港另有家室,两人在2011年分道扬镳。小美自出生两月后,一直随母亲秦女士在广州生活。

眼看小美逐渐到上学的年龄,耿先生想让小美去香港生活,秦女士不肯。协商不成,双方就女儿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从2012年到2017年,接连在香港、厦门和广州三个城市打了六场官司。

最早在2012年6月,秦女士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女儿归自己抚养,要求耿先生支付女儿每月包含学费、补习费、交通以及保险费等在内的生活费共3万港元。

对此,耿先生立即向秦女士老家厦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小美由其抚养。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归秦女士。耿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维持了原判。

随后在2013年,耿先生向秦女士的居住地广州天河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提出“若女儿归自己抚养,秦女士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若女儿归女方,我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不低于5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耿先生要求抚养女儿的希望再次落空,但秦女士同样对判决结果不满。

原来,香港区域法院对该案仍在审理期间,秦女士一直提出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广州法院没有管辖权,未在法庭上主张女儿抚养费,但还是对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提出异议。耿先生表示愿接受一审判决,“1万元抚养费已高于广州本地实际生活水平。”

这次轮到秦女士提出上诉,双方又到广州中院法庭针锋相对。

二审庭审时,双方均表达了抚养小美的强烈愿望。耿先生表示,“小美本就在香港出生,是香港户籍,内地无户籍,在香港主流学校读小学,对她将来的教育和长远发展更有利。”对此秦女士称,广州地区教育与发展完全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户籍不会成为阻碍女儿接受高质素教育的障碍。

耿先生又表示,自己在香港的家庭能给予女儿一个更为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秦女士则反驳,若前往香港,作为唯一与小美熟络的亲人,耿先生工作较忙,不可能每天都呆在家里照顾她,“贸然融入一个陌生的家庭,担心女儿的所有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因小美一直随母在广州生活,同时耿先生提交五年来出入境证明其每年有210天以上在广州,广州中院确认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判决小美抚养权归秦女士,耿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止。双方同意耿先生每月可以探视女儿一次,每年暑假耿先生可以携带女儿外出旅游的时间为14天。广东省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依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年龄尚小,更需要母亲的细心关怀与照顾,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以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为宜。考量广州市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抚养费1万元在广州地区同类案件已是上乘标准,二审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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