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女大学生刘某与往常一样,在下班后便叫了一辆网约车准备回家。司机王某50多岁,在路途中告知刘某车上有免费的矿泉水,可以随便喝。刘某此时正觉口渴,便也没多想,拿起旁边的矿泉水便喝了下去,喝完后,便昏昏沉沉的睡了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刘某觉得有人在试探自己的身体,便醒了过来。此时才发现是王某正在侵犯自己,见刘某醒来,将刘某拉下车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最终让王某得逞。事后,王某仍色咪咪做盯着刘某的胸部,刘某趁其穿衣服之机,捡起路边的砖块,朝着王某的后脑勺抡了过去,王某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
刘某在慌乱中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颅脑受钝器击打失血过多死亡。
观点展示: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观点一、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满足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刘某对于王某的防卫行为是在王某的强奸行为结束后才进行的,属于事后防卫,此时,刘某基于报复心理,用砖块对王某进行反击,成立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观点二,刘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强奸行为实施完毕,但并不能等同不法侵害已经消失。在案中"事后,王某仍色咪咪做盯着刘某的胸部"来看,王某仍有可能再次对刘某实施侵害甚至灭口的行为。基于此,刘某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不能机械的照搬法条,而应设身处地的进入具体的场景之中去。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能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伤害,因此,刘某把握时机对于王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完全适当的、适时的。
观点三: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巜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防卫过当。本观点认为王某的强奸行为结束,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能归纳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刘某的防卫行为是对接下来可能遭受的伤害进行防卫,该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因此刘某对其行为所造成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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