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等6种情形被认定为虚假招标。
“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等10种情形被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等5种情形被认定为串通评标,另外还有4种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被认定为违规招投标的25种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
2、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3、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
5、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1、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9、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
3、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
4、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
5、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都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
3、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4、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为了眼前的利益,进行围标串标等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准则。再加上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模糊认识,很容易走上弯路,最终是害人害己。所以为了规范行业不良手段,在此,建筑市场与交易网重新列举出关于法律对于招投标围标串标的处罚判刑,供大家学习参考!
针对招投标涉及围标串标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这要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判断其要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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