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白沙社区创兴路发现了一家无证照滤芯清洗厂,现场没有生产,但有两名工作人员。这家厂从事清洗机器滤芯,现场设有清洗工序及沉淀池、清洗机各2个,还堆放着大量滤芯、氢氧化钠、树脂桶、盐酸等原料。执法人员发现,工厂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由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内的下水道,再溢流出厂外的下水道中。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外下水道井口处取样检测,废水水样总铜超标31.4倍,总锌超标20.4倍。虎门镇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对该厂立案处理,并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虎门镇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该厂经营者、涉嫌污染环境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表示,直到自己被抓获才知道清洗滤芯是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大量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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