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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侵权怎样减轻处罚(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规定)

一、基本案情

张三网上售卖衣服因使用A+B商标(未注册),被B注册商标注册人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张三使用的A+B商标侵犯了B商标的专用权,扣押了涉案的价值五十余万的衣服。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了没收涉案衣服,并处50万元违法经营经营额2.5倍罚款决定。

二、应对思路

1.评估A+B商标与B商标是否近似。判断A+B商标与B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A+B商标与B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象要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且应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评判使用A+B商标是否侵犯B商标专用权。在无法排除A+B商标与B商标近似的可能下,进一步探析使用A+B商标是否侵犯B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商标应予注销。使用A+B商标已获B商标受让人的许可等,均可以对抗B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张。

3.评析使用A+B商标是否存在不应予以处罚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只应责令停止销售,不应予以处罚。在B商标缺乏知名度情况下,”不知道”的证明标准较低,所以要适用该法律规定,关键还是要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

4.充分利用民事手段解决争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近似商标侵权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实务中,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予行政处罚,这也为处理近似商标侵权行政纠纷提供了多无化路径。

三、案件进程

律师介入该案后,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建议张三选择先行政复议后诉讼。律师向复议机构申请阅处处罚案卷,针对处罚的程序与事实方面的不足,向该复议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审理中呈现行政执法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对违法事实认定方面的缺陷。

四、办理结果

在复议机关调解下,张三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达成一致,同意交纳0.5倍罚款,政府行政调解中心据此作出行政调解书。律师在处理该案后,为张三减少罚款额为100万元。

五、维权建议

评估、评判、评析均离不开专业律师的介入,这也是达成民事和解的坚实基础。此外,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益发重要,行政执法程序和裁量瑕疵,往往决定着处罚案件的最终走向,这都是专业律师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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