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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细则全文(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认定)

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公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也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但多年的惯例表明,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就撤销了。在没有选举委员会的情况下,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该由谁主持?由谁公布候选人名单?

选举法没有规定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谁主持,也没有规定由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但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表明,法律把补选代表的相关具体办法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做出规定。

实际工作中,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选举实施细则(具体名称各地不尽相同)。在这三十一个选举实施细则中,有二十三个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持主体做了规定或原则规定,但各地规定的主持主体不尽相同。如补选县级人大代表,有的地方规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有的地方规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乡级人大代表,有的地方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有的地方规定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等等。遗憾的是,在这二十三个选举实施细则中,大多数并未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主体做出规定。更令人遗憾的是,其余八个选举实施细则不仅没有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持主体做出规定,也未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主体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有待于今后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

关于公布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只有极少数地方的选举实施细则做了规定。如,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施;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在补选日的七日以前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三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公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体现的是“谁主持选举谁公布候选人名单”的理念。笔者认为,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在选举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情况下,也应遵循或参照这一理念。也就是说,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在选举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由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情况下,只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补选由谁主持,就由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笔者认为,对选举实施细则既没有规定补选由谁主持也没有规定补选由谁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甘肃等省的规定和做法来确定补选的主持主体、并由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值得指出的是,对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主持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的省、市、自治区,在补选时大多数都是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实施,这种做法切实可行,符合我国实际。由于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的大量工作都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做的,因而以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的名义公布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也是一种变通的做法。笔者认为,以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名义公布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在公布的内容中应标明“受县级人大常委会委托或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字样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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